近年来,我区供销系统经过不断改革,特别是在基层社完成产权多元化的改革改制、各级联社社属企业基本完成改制后,全系统在组织结构、业务关系、人员构成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工作方式、工作内容都有了重大转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搞好基层社的民主管理,如何正确处理监事会和企业监事会的关系,怎样在不断深化的改革过程中维护供销社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不断地进行探索、不断地创新监督方式。总社监事会在"四代会"上提出的供销合作社监督职能向三个方面延伸新思路,对探索如何做好监督工作有着很好的指导作用。经过近两年的工作,发现有三个基本要素直接影响"三个延伸"工作的开展,现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健全的监督机构是做好监督业务延伸的条件
监督机构是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搞好民主管理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是搞好"三个延伸"工作的基本要素之一,如果没有健全的监督机构,就无法做好各项监督业务。在落实总社监事会"四代会"上提出的监督业务向三个方面延伸的工作思路中,我区供销社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缺乏组织保证,严重阻碍了监督业务向基层社的延伸,尽管区社监事会采取了很多措施,按照合作制办社原则和全国总社有关要求,深入各市、县供销社敦促并指导各联社择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但收效甚微。由于缺乏健全的组织机构支持监督职能的延伸,目前区社的监督业务只能延伸到区社出资企业中。究其原因,从我区供销联社目前的组织架构来看,笔者认为尚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管理体制不太符合合作制的原则,市、县供销联社处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区社对市、县联社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工作指导方面,各市、县联社的人、财、物均是属地管理,而且各市、县政府并没有按照合作制理念进行管理,基本上是沿用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国有商业的管理模式,领导班子成员的委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都是由当地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二是各级联社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系纽带,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各类物资都是由国家按计划统一调拨,商品比较短缺,农业生产资料、日用工业品、国家的资金投入以及社员股金等要素构成了各级供销社密切联络的纽带。改革开放后,流通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个纽带随着变化逐步消失了,各级联社只剩下工作指导、提供十分有限的服务等方面的松散联系。三是基层社经过以置换职工身份、资产租赁为主要方式的改革改制后,组织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加上各地供销社基本清退了社员股金,基层社失去了与农民社员的基本联系,大部分基层社只留下由市、县联社任命的主任,有个别基层社已经名存实亡。由于缺少利益上的联系,区社对市、县联社不要说管理,就连工作指导也无关轻重。再从大的方面看,虽然总社监事会反复强调监事会在民主管理中的重要性以及建立健全监事会组织机构的必要性。但是,由于全国大部分省级供销社迟迟没有选举产生监事会,特别是部分发达地区的供销社在没有成立监事会情况下,经济工作照样搞得很出色,有些搞得比成立监事会的供销社还好,这就不能不使人们对监事会在民主管理中地位的重要性产生一些怀疑,对建立健全监事会组织机构的必要性提出某些方面的质疑。有专家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合作社体制改革逐步深化,一些合作社在扭亏增盈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同时,其管理体制与经营理念也往往与合作社原则渐行渐远。"对此笔者亦有同感,由于在供销社还本归原的过程中,对合作制管理体制的认识或多或少的出现了一些偏差,没有真正认识到管理民主化是合作制本质特征之一,监督部门是管理民主化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在一些供销社的改革进程中有意无意地淡化管理民主化,主要表现在,或不恢复监督机构、或不配置专职监督人员、或削弱监督职能、或将监督部门变成安排干部的场所。这种在合作制经济组织中弱化民主化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的状况,不仅严重违背了国际合作联盟制定的办社原则,照此下去还会导致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发生异变。应该认识到,虽然我国国土辽阔,国情较为复杂,各地供销社发展改革的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在合作制和股份制相结合的基层社、社属企业的改制中,股份制和合作制结合的程度与方式更是丰富多彩,使供销系统的改革呈现出与世界上任何国家合作制发展都不同的局面和趋势,但是,无论怎样变革,都必须遵循合作社运行原则,不能脱离管理民主化这个本质特征,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所以,供销社应该注重深化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将建立健全监事会组织机构放在重要位置,特别是在组建、扩大基层社组织建设上下大功夫,使供销社的管理体制逐步回归到既符合国际合作制原则,又具有中国特色的轨道上来。
二、实用的监督措施是做好监督业务延伸的保障
做好监督工作的另一个基本要素是要有实用的监督措施。不可否认,总社监事会现有的工作原则和方针,无论是对指导各地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还是对引导各地监事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不断地探索创新,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供销社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监督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在不断的变化,现有的工作原则和方针,在操作中就感到比较笼统,比较原则。通过对总社《社章》、区社《社章》、《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材料的学习对照。相比之下,《公司法》及《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对监事会的工作职能、工作内容、工作方法等方面的规定条款清楚、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社章》在对监事会的工作职能、工作内容及工作方法等方面的规定显得比较原则,工作重点不甚明确,比较务虚,这就使总社监事会提出的工作原则和方针操作起来也比较原则。虽然区社监事会根据《社章》及总社监事会提出的工作原则和方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监事会的《工作规则》,但这仅仅是一份由全体监事通过,指导自身工作的规则而已,《工作规则》中的条款,凡是在《社章》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只能用作监事会,对其他部门没有约束力。笔者认为,如果不明确规定具体的监督方式,不制定操作性强的监督程序,就很难使监督落到实处,监督工作容易流于形式或走过场,直接影响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监事会作为供销社管理民主化的监督机构,必须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所要做的工作,不仅是配合理事会完成好本社的中心任务,它是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负有监督职责和保障社员基本权益的责任,其工作重点是代表社员代表大会对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确保社有资产不受侵犯,然而,不知从什么时间开始,这项重要工作内容从《社章》中消失了,使监事会的工作重点失去了制度上的保证。由于供销合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从理论上讲,它不仅仅是劳动者为改善生活或生产条件,谋取和维护自身利益,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它还是以劳动联合为基础的经济关系,其生产资料、资金等生产要素通过合作占有,为联合劳动提供物质服务,只有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下,供销社才能为社员提供最好的服务,才能在市场经济中作为经济运行主体,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来获取利润,担负起为"三农"服务的重任。事实上,当前大部分供销社理事会、监事会在工作中能协同合作,很大成分取决于主要领导的个人素质,而不是制度上的保证,既然全国供销社是一个整体,总社应对监事会的工作职能、工作内容及工作方法提出重点突出、操作性强的基本原则,使其在指导各地监事会工作中更有权威性。
三、监督内容公开化是做好监督业务延伸的基础
监督内容公开化是做好监督业务延伸的第三个要素,是搞好监督工作的基础。监督工作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状态,不难看出,事前监督具有防范性、事中监督具有随治性、事后监督具有准确性和惩治性,其监督效果各有利弊,不能取此舍彼,否则就会产生监督环节的疏漏,只有将三者有效的配合使用,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监督链,即所谓的全程监督,监督工作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显而易见,全程参与监督才是科学的监督机制,但要做好全程监督工作,首先是要监督内容的公开化,这是大前提,没有公开,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监督,因为"公平、公正"来源于"公开"。当前在我们国家推行的政务、厂务、村务三公开,就是通过建立透明机制,实现权力行使情况的公开透明,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防止和避免"暗箱操作",出现权力滥用。目前,供销社系统监事会在经营管理监督工作中,坚持了"在参与中监督"的方法,这在形式上有点像全程监督。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于信息的透明度不够,并没有达到防患于未然,纠错于未萌的效果。笔者认为,只有加大推行"社务公开"的力度,才能将"在参与中监督"落到实处,才能将事前监督的防范性、事中监督的随治性、事后监督的准确性和惩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筑就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密切配合的监督防线,减少因判断失误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达到监督的良好效果。退一步讲,即便是在监督到位的情况下,工作仍然出现了比较大的失误,但只要信息完全公开,问题解决起来要比"暗箱操作"容易的多。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监督机制只有符合其内在本质要求,即监督主体的独立性、监督手段的强制性及监督对象的公开性,其运行才能达到预期目的。随着"新网工程"建设不断深入,监督业务会有更大范围的延伸,要做好监督工作最少具备上述的三个个要素,它们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因为监督内容公开化是大前提,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基础,如果没有好的基础,健全的组织机构、良好的监督措施只能是空中楼阁;组织机构是做好监督工作最基本的条件,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基础再好也没用,监督措施再好只能是被束之高阁;而监督措施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基本保障,没有健全可行的规章制度、监督措施,即使是工作基础良好,健全的组织机构也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会成为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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